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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
发布时间:2025.06.12
提出年度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发布时间:2025.06.12
工程或者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一)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安全的采石、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二)修建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三)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可能损毁、破坏供水工程或者危害......
发布时间:2025.06.12
1、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2、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2)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3)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4) 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5) 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
发布时间:2025.05.30
气应急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 单的重点涉气企业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 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实施行政处罚。日常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区级7台......
发布时间:2025.05.27
态化开展精准帮扶援助和思想稳定等工作;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二)区革命烈士陵园职责:纪念先烈,教育人民;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维护与环境美化;烈士骨灰保存;烈士遗物和革命史料陈列;革命史料搜集编写,烈士文物档案建立与文物保管;革命烈士纪念活动组织;完成本级退役......
发布时间:2025.05.21
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
发布时间:2025.05.20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发布时间:2025.05.20
涉及资质管理和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05.20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7区城乡水务局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检查有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情形;有无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有无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
发布时间: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