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6-00326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3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3月17日
- 标 题: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抽查对象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备注 |
| 1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 第八条 | 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到期需复垦项目的企业 | 临时用地到期复垦监督检查。包括复垦进度和质量。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2次 | 用途管制科、耕保科、开发利用科 | 否 | 一般检查 |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四十四条 | ||||||||||
| 2 | 对矿山生态修复的行政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 | 矿山企业 | 对矿山覆行生态修复义务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2次 | 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保护工作室 | 否 | 一般检查 |
| 3 | 对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 第三十四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十六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五条。 | 注册在县内的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个年度随机抽取1/3左右单位。 | 1.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执行情况;2.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检定情况; 3.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检验;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测绘地理信息科 | 否 | 本项检查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4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 版)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非煤矿山企业 | 1.检查矿区的勘查、开采,是否存在超深越界、批东占西;2.检查是否达到安全生产要求;3.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各项规则制度是否完善。 | 全年 | 现场检查 | 4次(每季度1次) | 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保护工作室 | 否 | 一般检查 |
| 2.《矿产资源勘査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 ||||||||||
|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
| 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13 号)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 ||||||||||
| 5 | 对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的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3 号)第十二条 | 非煤矿山企业 | 检查指导编制储量年报、开发利用等情况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保护工作室 | 否 | 一般检查 |
| 填写说明: | ||||||||||
|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 ||||||||||
|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依据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市自然资源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 ||||||||||
|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 ||||||||||
|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 ||||||||||
| 5.根据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 ||||||||||
|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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