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4-00685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4月0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4月01日
  • 标  题: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检查事项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设定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形式 检查方式
1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活动的监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2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探矿权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3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全国地图工作的监管 地图审核审批 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向社会公开地图的法人或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4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监管 对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检查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5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监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法人的行政处罚 从事测绘活动的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6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处罚 从事测绘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7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管 对地理信息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的法人和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登记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8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监管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建设单位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9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 毁坏森林林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10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单位和个人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11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情况的监管 权限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许可 对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行政处罚 相关行为人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理。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12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的监管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行为人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13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湿地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管 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审批 对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行为人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14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管 对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行政处罚 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行为人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15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管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对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行政处罚 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人 《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16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测量标志的监管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对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行为的行为人 《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07号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17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国有土地储备利用情况的监管 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或者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或者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18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相关行为人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19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监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政处罚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人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可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20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管 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土地整治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或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土地整治从业单位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或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21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种植户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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