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4-00451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2月1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2月19日
- 标 题: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18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18日)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备注 |
1 | 台综执处字(2024)0044号 | 马文玲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0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0 | |
2 | 台综执处字(2024)0045号 | 孔莹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0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1 | |
3 | 台综执处字(2024)0046号 | 黄庆年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0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1 | |
4 | 台综执处字(2024)0047号 | 季大防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0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1 | |
5 | 台综执处字(2024)0048号 | 曹春梅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0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陆佰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1 | |
6 | 台综执处字(2024)0050号 | 王学利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1日在古运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2 | |
7 | 台综执处字(2024)0051号 | 李辉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1日在台儿庄区日月潭路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2 | |
8 | 台综执处字(2024)0052号 | 于保芝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1日在台儿庄区日月潭路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陆佰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2 | |
9 | 台综执处字(2024)0054号 | 张玲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1日在台儿庄区日月潭路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陆佰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2 | |
10 | 台综执处字(2024)0055号 | 侯敬荣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1日在台儿庄区箭道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无照经营摆摊设点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叁佰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2 | |
11 | 台综执处字(2024)0056号 | 张杰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2日在华兴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3 | |
12 | 台综执处字(2024)0057号 | 刘汉刚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2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3 | |
13 | 台综执处字(2024)0059号 | 贾明亮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2日在华兴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3 | |
14 | 台综执处字(2024)0061号 | 王闪闪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2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陆佰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3 | |
15 | 台综执处字(2024)0062号 | 杜福艳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2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3 | |
16 | 台综执处字(2024)0063号 | 吴海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2日在华兴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3 | |
17 | 台综执处字(2024)0064号 | 李美侠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0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3 | |
18 | 台综执处字(2024)0066号 | 柳建东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2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3 | |
19 | 台综执处字(2024)0067号 | 冠士强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0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3 | |
20 | 台综执处字(2024)0068号 | 吕瑞花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3日在箭道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4 | |
21 | 台综执处字(2024)0069号 | 韩厚林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0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4 | |
22 | 台综执处字(2024)0070号 | 梁传玉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2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4 | |
23 | 台综执处字(2024)0071号 | 郑颖颖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3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陆佰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4 | |
24 | 台综执处字(2024)0072号 | 梁化丰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0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陆佰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5 | |
25 | 台综执处字(2024)0073号 | 池文玲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4日在箭道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陆佰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5 | |
26 | 台综执处字(2024)0077号 | 胡继刚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0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陆佰元整 |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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