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3-00792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5月0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5月04日
  • 标  题: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3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3日)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作出决定的日期 备注
1 台综执处字(2023)0250号 孙守侠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在东顺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4/24
2 台综执处字(2023)0256号 刘聂斯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在台儿庄区长安路西段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无照经营摆摊设点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叁佰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4/26
3 台综执处字(2023)0258号 张庆娥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在东顺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4/26
4 台综执处字(2023)0259号 郭兆兰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在崇华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4/26
5 台综执处字(2023)0266号 尚培娥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在文化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4/28
6 台综执处字(2023)0268号 李发友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在文化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4/28
7 台综执处字(2023)0269号 胡书红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9日在台儿庄区林运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无照经营摆摊设点。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叁佰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4/29
8 台综执处字(2023)0273号 提运超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9日在台儿庄区林运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无照经营摆摊设点。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叁佰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4/29
9 台综执处字(2023)0276号 张怀广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9日在古运广场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4/30
10 台综执处字(2023)0277号 王汉成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在广进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4/30
11 台综执处字(2023)0278号 张超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30日在台儿庄区林运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彩虹门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叁佰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4/30
12 台综执处字(2023)0283号 陈贵荣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9日在东顺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陆佰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4/30
13 台综执处字(2023)0286号 张林英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30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5/1
14 台综执处字(2023)0287号 冯玉龙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4月30日在日月潭路城市道路上无照经营出租载客。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5/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