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0-00069
- 主题分类: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0日
- 标 题: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5.《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8.《城市绿化条例》
9.《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1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14.《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8.其他按照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三、承办机构
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60日内不能作出处理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后有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 行政执法监督室
投诉电话:0632-5399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