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3-00011
  • 主题分类:公示内容
  • 发布机构:枣庄市台儿庄区气象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3月0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3月07日
  • 标  题:台儿庄区气象局关于台儿庄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气象局关于台儿庄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公告

 台儿庄国家气象观测站2023年1月1日由国家一般气象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规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予以保护,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并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基本气象站保护标准,在台儿庄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现将相应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二、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在台儿庄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枣庄市台儿庄区气象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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