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4-00687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4月0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4月01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依据
1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改)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3.【部委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4.【部委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6.【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是否继续进行生产。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改)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2.【部委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3.【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 对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改)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2.【部委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3.【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4.【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违反规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违反规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2.【部委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3.【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5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是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2.【部委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6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2.【部委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7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8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机关决定。
9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是否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对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检查 化工企业 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是否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3.【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1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是否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2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是否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是否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14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否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15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6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7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否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8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9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是否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20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是否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21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2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24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5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地质勘探单位是否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6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检查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7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检查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有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8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检查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是否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9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无安全设施设计。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2.【法律】《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31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32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是否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33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检查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检查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机关决定。
35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36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是否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37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38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变更有关事项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变更有关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39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检查 对地质勘探单位 是否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4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6年6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42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是否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43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4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45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部委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46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检查 对地质勘探单位 是否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47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48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49 对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50 对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51 对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52 对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53 对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54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5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56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57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2020年1月6日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的。”
58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对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检查 地质勘探单位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60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第六条: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61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九十七条第:“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62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64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6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6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6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70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是否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71 对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72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3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一百零一条:“(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2.【法律】《《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2020年1月6日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74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7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78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8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是否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8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有关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有关设备设施是否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
82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是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检查 管道单位 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是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85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是否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86 对冶金有色企业违反有关安全标准规程,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冶金有色企业违反有关安全标准规程,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7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预案未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预案是否未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2020年12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88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国家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2019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3.【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2020年12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89 对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检查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3.【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2020年12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90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9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92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法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2020年12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93 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94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95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是否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96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是否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97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0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1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102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是否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103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是否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104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是否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5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是否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号修正)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6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检查 地质勘探单位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是否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7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8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09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检查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否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10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11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112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检查 管道单位 是否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3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114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是否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2.【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115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是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16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是否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117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是否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118 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是否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119 对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是否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120 对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是否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121 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是否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122 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是否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123 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是否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124 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是否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125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是否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26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27 对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或者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检查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是否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或者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或者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8 对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检查 鉴定机构 是否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29 对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检查 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是否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130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检查 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是否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131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检查 安全培训机构 安全培训机构是否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132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检查 安全培训机构 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133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检查 安全培训机构 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134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检查 安全培训机构 安全培训机构是否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35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检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 是否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6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检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37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检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138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检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139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检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14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41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检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42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检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143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检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144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45 对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安全设备是否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146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47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是否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48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49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50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机关决定。
15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是否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
152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153 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的。”
154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155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公布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156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157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管道单位是否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158 对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矿山企业是否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发布)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9 对矿山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矿山企业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2.【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发布)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0 对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161 对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162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是否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163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164 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165 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166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7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168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169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17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171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172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173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174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5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76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7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78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79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是否不相适应。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80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不进行检查的;”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81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16年2月修改)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2.【部委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182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83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184 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是否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185 对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是否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7月1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公布)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186 对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187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188 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89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190 对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91 对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是否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92 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是否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93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6月24日国家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2019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94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2.【部委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195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是否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96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是否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7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是否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8 对实施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实施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正)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199 对实施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实施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 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正)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200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检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是否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检查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单位是否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203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3.【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0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205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206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是否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8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09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7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210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11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号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2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检查工贸企业是否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是否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213对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214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215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216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17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218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机关决定。
219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机关决定。 
220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是否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221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222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223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224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225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226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227对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库房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库房。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228对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229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230对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231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232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233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234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是否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5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6对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逾期未改正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逾期未改正。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237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38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23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240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41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是否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42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
243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
244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带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各功能区域是否未设置安全隔离带。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带的;”
245对矿山企业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矿山企业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发布)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46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7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248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有关安全距离、爆破方式、开采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违反有关安全距离、爆破方式、开采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49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废石场、电气设备、防汛应急、测绘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违反废石场、电气设备、防汛应急、测绘等有关管理规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50对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是否未将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251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设施设备检维修改作业前未落实安全措施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设施设备检维修改作业前是否未落实安全措施。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252对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253对企业内部及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企业内部及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254对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是否允许进入仓库区。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255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检查工贸企业工贸企业是否未按照本规定是否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256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检查工贸企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257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258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259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260对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26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26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安全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是否安全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n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3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漏报、迟报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漏报、迟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3.【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2020年12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n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公布,第342号修订)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64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有关违法行为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有关违法行为。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65对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266对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267对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268对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269对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公布,第342号修订)第三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或者漏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70对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公布,第342号修订)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1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公布,第342号修订)第四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72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3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4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检查)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275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检查)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76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检查)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277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检查)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78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检查)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279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检查)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80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检查)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281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检查)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82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83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8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是否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85对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286对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287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88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289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0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在规定时限内不主动实施闭库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不主动实施闭库。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291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是否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92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是否未及时销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293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294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损毁下列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施;(二)地震监测建(构)筑物、观测井(泉)、避雷装置;(三)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护标志;(四)地震监测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五)地震监测专用道路;(六)地震监测其他设施及附属设施”。
295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挖取或者堆放土石、开挖山洞;(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处理污水;(六)在观测线路和测量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八)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296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97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98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9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0对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检查相关单位是否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1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相关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评审或者评审未通过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的”。
302对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未登记备案的检查相关单位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未登记备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03对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检查相关单位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是否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6月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4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启用、维护、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检查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否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启用、维护、管理不符合规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14年3月省政府令第276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二)不执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三)不依法履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职责;(四)因管理不当,致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05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检查粉尘涉爆企业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是否未正常运行。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306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检查粉尘涉爆企业粉尘涉爆企业是否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307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检查粉尘涉爆企业粉尘涉爆企业是否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308对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30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2020年1月6日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1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2020年1月6日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1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3.【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7月11日)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4.【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2020年12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31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检查,拒不改正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1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6月24日国家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2019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2020年12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的;”
315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2020年12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17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是否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18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检查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319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未按照规定报告。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32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321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32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2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n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32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n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32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是否未履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是否未履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是否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
328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是否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2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330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部署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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