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085
  •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信息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9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9月30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情况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情况

2021年9月29日,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大诊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第二轮市级外聘专家包保检查重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活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市应急局王斌、陈小娟,安全专家周松飞、魏葆勤、郭磊、张树显、张玉亮,台应急局执法人员邱建、杨中华、陈学军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以下1-42条问题:

1.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中,缺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落实防护措施的安全管理内容,如防硝酸腐蚀的防护措施;2.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6.1.4条规定,电气专业隐患排查频次每季度一次,不满足每天不少于两次的要求;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中,缺少“同一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不能超过9人”的规定;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职责中,缺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内“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等内容;5.燃气锅炉房东门被蒸汽管线阻挡,影响通行;6.动火安全作业证(编号:2021012501,动火部位:五线1#吸收塔,涉及NO2)中,分析数据一栏中缺少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数据;7.锅炉房、硝酸罐区,锅炉房蒸汽管线标识色环未采用大红色,硝酸等酸碱管线标识色环未采用紫色;8.未提供锅炉房新增燃气锅炉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9.硝纳仓库中,2具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超期未维修(生产日期:2015年8月),且缺少检查记录;10.氧化岗位秦某不熟悉加糖指标达到15m3的岗位应急操作和处置内容;11.工艺卡片中缺少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记录;12.《工艺规程管理制度》中,无发布实施日期,无操作规程使用、废止的程序;13.《氧化岗位操作规程》未签发,无操作过程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14.未提供值班长安排本班生产任务和调度生产安全的记录;15.硝钠仓库内未设置温湿度计;16.反应器R1001B顶部设置了空气入口阀,与反应器R1001B的PID图设计不一致;17.《变更管理制度》中,缺少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分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要求;18.氧化岗员工王某某不熟悉“大罐呛烟”问题应急处置措施,李某某不熟悉“外烟超标”处置措施。19.2021年9月28日生产装置停车方案中,缺少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培训记录;20.库区入口未设二道门;21.硝钠仓库(甲类)在2015年9月由潍坊科达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总平面现状图上为包装区(硝钠车间西侧),现场设置与图纸不符。(中检集团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出具的《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8.5万吨/年草酸生产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为GXAP-4.b-XZ-2020-003)》中第10页,硝钠仓库,甲类,一级);22.燃气锅炉汽包压力表量程为0~4MPa,蒸汽压力为0.9MPa,压力表量程选型偏大;23.硝酸罐体底部基础防腐层损坏;24.硝钠装置中转罐取样口单阀、吸收塔排污口单阀;25.蒸汽锅炉汽包安全阀出口泄放管道对地排放;26.未提供2021年新增燃气锅炉的变更资料;27.2021年度设备检维修方案中,缺少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验收标准的内容;28.硝酸储罐的测厚记录中,缺少测厚点分布图、原始壁厚和储罐防腐蚀的效果评估;29.公司应急物资储备库内未放置便携式气体检测仪;30.未提供公司应急物资储备库内应急器材的维护检查记录;31.配酸工段员工董某某、李某某佩戴空气呼吸器的过程中,缺少检查气瓶压力、余压报警压力和面罩气密性的步骤;32.自动控制系统未设置管理权限,操作员可修改报警联锁设定值;33.氧化三号线二楼5#氧化反应釜处,空压机电机外壳未设保护接地;34.未提供对控制系统设备、配电室内电气设备的日常巡检记录;35.未按照SIL定级报告分析结果的要求,配备安全仪表系统;36.硝酸储罐顶部温度仪表外壳及保护管受腐蚀破损严重,1#稀硝酸罐磁翻板液位计保护管断裂;37.1#、2#、7#草酸生产线气体报警器拆除后安装到氧化装置,与布置图不一致;38.2021年9月9日“三线吸收导液泵电机”烧毁更换检修作业,未办理停送电作业票;39.氧化三号线二楼5#氧化反应釜处设有两组临时用电插排;40.未提供1#、2#、7#草酸生产线,气体报警器拆除后安装到氧化装置的变更审批手续;41.未建立PLC控制系统应急预案;42.未提供2021年的控制系统联锁回路调试记录。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于2021年10月29日前整改完毕。同时要求该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提高本质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稳定有序进行,同时上报整改措施和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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