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19-00360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18年10月25日
- 文 号: 台安监发〔2018〕59号
- 发文时间:2018年10月25日
- 标 题: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安监办,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按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布点原则,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经营审批换证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有关规定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实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连锁直营,零售点主要负责人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任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经营安全管理由所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负责。
2、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按照布点要求不再新增,原零售店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换发经营许可证。
二、安全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店应满足《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安全条件(见附件1)。
三、办证程序
1、申请书填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由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书(见附件2),申请书填报内容要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
2、申请烟花爆竹常年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的证明材料;
(4)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5)零售点及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加盖公章);
(6)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业户名称核准证明材料;
(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零售点现场负责人任命文件,对零售点承担经营安全管理职责证明文件。
(8)与批发公司签订的《安全经营合同》复印件。
3、申请上报
对申请换证的常年经营单位,由申请人将文件资料装订成册,向区安监局行政许可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安监局窗口,电话:6728806)提交。常年零售许可证受理期限截至2018年10月31日。
4、现场审核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安监局行政许可科组织相关科室,会同镇街安监办对经营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四、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烟花爆竹零售直营店管理,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配齐消防器材,杜绝各类明火,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规范经营行为。
(二)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各镇街安监办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监管,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集中连片经营、走街串巷销售,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超量存放、使用明火。
(三)持续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加大排查检查力度,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保持对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高压态势,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条件/uploads/2018/15404470351748.rar
附件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uploads/2018/15404470640967.rar
附件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uploads/2018/15404470767217.rar
台儿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