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19-00414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8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8月18日
- 标 题: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服务指南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二、办理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10 月通过,2016 年7 月修正)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四、办理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试运行状况良好。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登记备案证明;
(三)项目所在厂区的总平面图;
(四)提供评价委托合同、工商营业执业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仅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类比企业相关资料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二)中介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和程序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市场调节价格收费。
八、办理时限
双方按合同约定。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社会公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