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19-00412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8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8月18日
- 标 题: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效力状态:有效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
填报单位(盖章):台儿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2017年4月15日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对象 |
共同实 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服务 类型 |
提供 方式 |
备注 |
1 | 区安监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2.《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应当按照规定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 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 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5.《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枣办发〔2016〕45号)。“到202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健全公开 制度机制,完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体系,信息发布、解读、 回应配套联动,公开的广度、深度、参与度显著增强,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 政府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息和支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条例》《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 其他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2 | 区安监局 |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 | 政策支持 | 《关于印发<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2〕15号)第六条:“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主体,市及以下政府安全生产经费主要由本级保障。对符合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的项目,市(县、区)已安排资金的,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九条:“符合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单位或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局、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 申请单位 | 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30个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3 | 区安监局 | 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查询、公告 | 其他类 |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52号,2015年12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省安监局建设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数据交换标准上传有关数据至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实现全国信息共享和查询。” |
年满18周岁的公民 | 无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4 | 区安监局 |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宣传教育 | 其他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16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5 | 区安监局 | “安全生产月”活动 | 其他类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6〕1号)“(一)开展安全发展主题宣讲活动……(二)开展“6·16”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三)举办“守护生命”安全知识大赛……(四)举办“安全发展忠诚卫士”演讲比赛……(五)举办安全文化精品网上博览会……(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6 | 区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 其他类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7 | 区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介服务类 | 《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10 月通过,2016 年7 月修正)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依申 请服 务 |
直接提供 | |
8 | 区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评价(含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 中介服务类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月省政府第213号令)第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依申 请服 务 |
直接提供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孙琳 67288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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