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19-00411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8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8月18日
- 标 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评价(含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评价(含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评价(含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评价(含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二、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月省政府第213号令)第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具备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四、办理条件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办理条件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五、申请材料
(一)安全预评价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5.项目工艺流程图;
6.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二)安全验收评价
1.相关证书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安全预评价及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单位出具的交工报告或竣工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5.建设项目试生产情况报告;
6.竣工图纸:
7.法定检测检验报告;
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安全管理资料。
六、基本流程
1.风险分析;
2.签订合同;
3.收集资料;
4.查看现场;
5.编制报告;
6.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7.内部审核;
8.出版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市场调节价格收费。
八、办理时限
双方按合同约定。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社会公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