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19-00401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8月1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7年08月14日
  • 标  题: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3704050104504-001

3704050104504-002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台儿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5-10-15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64

(二)实施机构………………………………………………64

(三)申请主体………………………………………………64

(四)受理地点………………………………………………64

(五)办理依据………………………………………………64

(六)办理条件………………………………………………65

(七)申请材料………………………………………………65

(八)办理时限………………………………………………66

(九)收费标准………………………………………………67

(十)咨询服务………………………………………………6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7

1.提交方式……………………………………………………67

2.获取收件编号………………………………………………68

3.获取收件凭证………………………………………………68

(二)受理……………………………………………………68

1.材料补正……………………………………………………68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69

(三)办理进程查询…………………………………………69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69

(五)流程图…………………………………………………69

三、法律救济…………………………………………………69

(一)投诉……………………………………………………69

(二)行政复议………………………………………………70

四、表单填写…………………………………………………70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70

(二)告知书文本……………………………………………70

五、有关说明…………………………………………………7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

编码:3704050104504-001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

编码:3704050104504-002

(二)实施机构

台儿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科

(三)申请主体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企业

(四)受理地点

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 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六)办理条件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1.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证,应当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

(4)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和外部100米范围内安全距离示意图;

(6)安全生产责任险办理证明;

(7)原经营许可证原件;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2.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证,应当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

(2)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和外部100米范围内安全距离示意图;

(5)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上述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均不含现场核查所需时间和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九)收费标准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临时证审批事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咨询服务

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2—6728806

电子邮箱:t6689098@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联系电话:0632—6728806。

②信函提交。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邮编:277400,联系电话:0632—6728806。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2-672880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证书类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本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科负责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30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③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区安监局窗口电话:0632-6728806

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管理科:0632-6616110

电子邮箱:t6689098@163.com

信箱: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邮编:277400

(二)行政复议

1.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新城区民生路嘉汇大厦4楼B区,联系电话:0632-8685758。

2.台儿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联系电话:0632-6611917。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书文本

见附件3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事项流程图

 

(含常年零售、临时零售2个子项)

附件2: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许 可 证 申 请 表(一)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 济 类 型

 

注册资本

万元

联系电话

 

传真

 

单位网址

 

电子信箱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销 售 额

万元

从业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

申请

经营范围

烟花类[ ]

产品分级

C[ ] D[ ]

爆竹类[ ]

产品分级

C[ ]

申请意见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管理制度名称

 

 

 

 

 

 

 

 

 

 

 

 

主要消防安全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名称

型号

数量

状况

备注

 

 

 

 

 

 

 

 

 

 

 

 

 

 

 

 

 

 

 

 

 

 

 

 

 

人员培训情况

姓名

培训证编号

培训时间

复审时间

备注

 

 

 

 

 

 

 

 

 

 

周边环境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场所面积

与其他烟花爆竹销售点等场所距离(米)

备注

 

 

 

 

 

 

 

 

 

 

 

 

 

 

 

 

 

 

 

 

告 知 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范围从事生产活动。

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服从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台儿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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