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6-00391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4月0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4月08日
- 标 题: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
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枣庄峰滨达百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EF8NKL1M
住 所: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薛前路13-1号
由本局立案处理的“枣庄峰滨达百货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住所证明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案”,现已终结。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25年12月1日的变更登记。
因通过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台行审撤决字〔2026〕2号)。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台行审撤决字〔2026〕2号)
联系人:孙先生、张女士
联系电话:0632-6616922、6616607
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4月7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台行审撤决字〔2026〕2号
枣庄峰滨达百货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经调查核实,2025年12月1日,你公司以提交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25年12月1日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该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4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入档,一份交当事人。)


鲁公网安备370405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