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5-00623
  • 主题分类:抽查计划
  • 发布机构:台儿庄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2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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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考核指标名称 抽查机构范围比例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频次、时间 完成期限
1 公共场所 住宿场所22%,美容美发场所总数8.8%,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66.7%,沐浴场所11.1%。 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公共场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如抽中集中空调检查任务,检查项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修改,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修订)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不定向抽查 1次/年 11月30日前
2 生活饮用水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水质消毒情况;水质自检情况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主席令第15号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通过,2016年4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1次/年
3 放射卫生 辖区20%。 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主席令第52号修改,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3月23日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定向抽查 1次/年
4 消毒产品 辖区5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 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每省抽取不少于30个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等,以本省份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主,重点在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店、商场超市、婴幼儿洗浴及游泳场所、医院等经营使用单位采样,同时检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修改,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修订)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定向抽查 1次/年
5 医疗卫生 辖区内5%的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3.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村卫生室仅抽查处方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9.殡葬涉医领域(死亡证明、亡故患者信息等)管理情况。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20年6月1日实施)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定向抽查 2次/年
6 传染病防治 辖区内5%的基层医疗机构;辖区内30%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5.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20年6月1日实施)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定向抽查 3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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