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50008/2024-01871
- 主题分类:公示内容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1月0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1月02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陈荣辉
受委托单位:台儿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孙威
为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委托台儿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行使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法定权限内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为明确委托执法范围、事项和权限、依据、责任与期限等,双方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委托执法范围限台儿庄区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投诉举报处理。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被投诉举报直管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辖区内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分办、督办。
(二)行政检查。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相对人的执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三)制止违法行为。对卫生健康行政相对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四)行政处罚。
1.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单位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对公民处以警告、通报批评、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其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通报批评、5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其价值5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2.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单位应当报请委托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其价值5000元以上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或者没收其价值50000元以上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或者暂停一年以上执业活动的;
(5)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
依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应当启动听证程序的,由委托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五)罚没物品处置。受委托单位对行政处罚依法罚没的物品、设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拍卖、销毁等处置措施,对罚没物品处置所得的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受委托单位存在执法过错的,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责任大小,依法予以处理。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人员参加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根据受委托单位提请,对重大、复杂案件组织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而提请处置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处置。
6.对按照委托权限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导致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在办理过程中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对须由委托单位决定或按权限须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处置的行政行为,应配合委托单位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处置工作。
7.对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以及因不当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8.对委托事项执法结果需公示的,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9.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报请委托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10.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情况,每半年定期报告实施受委托执法情况。
五、委托期限及其他事项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权力的,相应具体行政权力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如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导致全部行政权力事项无需继续委托的,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台儿庄区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