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050
- 主题分类:公示内容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2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12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监督途径 | ||||
执法职责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
执法类型 | 事项名称 |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台儿庄区卫健局 投诉电话:0632-6686615 信函投诉:台儿庄区运河大道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 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台儿庄区卫健局 投诉电话:0632-6686616 信函投诉:台儿庄区运河大道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 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台儿庄区卫健局 投诉电话:0632-6686617 信函投诉:台儿庄区运河大道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台儿庄区卫健局 投诉电话:0632-6686618 信函投诉:台儿庄区运河大道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台儿庄区卫健局 投诉电话:0632-6686619 信函投诉:台儿庄区运河大道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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