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2-19632
- 主题分类:公示内容
- 发布机构:区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3月1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3月10日
- 标 题:台儿庄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和旅游局
执法机构设置: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康宁路6号
联系方式: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632-6889669)
电子邮箱:tezqwhj@163.com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主要包括: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依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枣办发〔2017〕35号]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条;《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条例众多,不再一一列举)。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流程,保障案件办理及时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理流程。
第二条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流程,本流程中的承办机构指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的内容和幅度应符合本机关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由本单位责令回避;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科室负责人的回避由支队分管领导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科室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七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当场处罚登记备案表》,向办案科室负责人和承办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自当事人履行完行政处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后,按年度进行案卷装订,完成案卷归档工作。案件编号由“J+四位数字”组成,科室号+顺序号,稽查一科办理的第一个简易程序案件,此案件编号为J1001号。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除本流程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涉嫌违法行为;
(二)有法定的依据;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其他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批表》的全部流程,填写立案建议,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遇特殊情况,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注明保存理由和依据、证据保存种类、数量、方式、期限、地点,并附物品清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审批的,经现场负责人电话请示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当场实施的,应在采取取证行为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检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必须写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项,处罚种类、处罚数额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情况,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将纸质文书及证据材料,送支队法制科进行内部审核。
对一般案件,支队法制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六条 支队法制科具体审核标准为:
(1)主体适格、明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准确;
(4)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情形;
(6)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七条以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二)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三)重要媒体曝光、市级以上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四)其他情节复杂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形成《集体讨论笔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笔录中签名。
第十八条 经支队法制科内部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调查终结后,报局科技和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九条经局科技和政策法规科审核同意后,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退回案件承办科室;局科技和政策法规科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
局科技和政策法规科具体审核标准为:
(1)主体适格、明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准确;
(4)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情形;
(6)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同意调查终结,完成审核审批后,由案件承办科室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按照陈述(申辩)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按照听证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无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的,执法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草拟样稿,科室负责人同意处罚内容的,及时完成意见签署并交支队法制科内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支队法制科应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数额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中载明的内容是否相一致。内容不相符的,除有《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听证笔录》之外,不予审核。支队法制科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 经支队法制科内部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局科技和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六条 局科技和政策法规科审核同意后,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同意的,完成审核审批;由承办科室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自当事人履行完行政处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第二十八条科室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对结案无异议的,应于收到《结案报告》后及时完成各自意见签署及审核审批。
第二十九条案件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该案件的全部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如发现存在缺失、重复、杂乱等问题,应当及时补充、整理。
第三十条一般程序案件内部审批表的编号由四位数字组成,科室号+顺序号,且同一案件的内部审批编号应保持一致。稽查一科办理的第一个一般程序案件,此案件中的内部审批表编号均应为1001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流程听证程序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两万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流程集体讨论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集体讨论中较大数额罚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按其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使用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由文化和旅游局统一组织随机抽取、自动派发。
(二)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市、区(市)各相关部门,请将相关领域执法人员名单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格式规范,录入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各级各相关部门在人员匹配结束后,请将本部门检查人员匹配情况、检查人员联系方式报送至同级检查任务牵头单位。各部门检查人员应组成联合检查组,由各级牵头单位分别安排检查人员担任检查组组长,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三)开展现场检查。严格按照各执法类别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各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组员应当配合,按照各自分工完成抽查任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检查,分别进行现场检查记录并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对检查对象正常经营的过多打扰。
(四)录入检查结果及公示。检查结果分为以下8种,分别是: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依据(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此外,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在备注栏目录入相关信息。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本部门、本系统抽查工作规范(细则)要求,认定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 、谁公示”的原则,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录入。检查结果一经录入,不得随意修改。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更正。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需经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结果将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共享至“信用山东”网站。
(五)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各级相关部门要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调查等后续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需要做出一般性行政处罚的,各级相关部门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导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由协同监管平台归依后,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山东”网站进行公示。
(六)检查结果运用。各级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扶持资金发放、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将抽查检查及后续处理结果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有相关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企业高管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构筑“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
行政检查
行政奖励: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无现实可行事项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督察室
电话投诉:0632-6889669
信函投诉:枣庄市台儿庄区康宁路6号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