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3-00025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8月19日
- 文 号:台政复决字〔2022〕10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8月19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2〕10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2〕10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决字〔2022〕10号
申请人:鹿**
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编号为****的结案反馈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编号为****的《现场执法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被投诉举报的违法企业台儿庄区**超市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茶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让被投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投诉人70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探亲期间7月2号在台儿庄区**超市买了一盒黄金芽茶叶(花费700元)准备送人饮用。回到家后喝完就肚子不舒服,发现是三无产品,也未有任何标签;申请人觉得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所以投诉到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7月3号投诉至12315APP ,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晚上受理了申请人的平台投诉单,同日,被申请人下属台儿庄区运河市场监管所通过电话匆忙作出结案反馈,受理加反馈仅为1天时间(结果附图查看);申请人曾经多次要求查看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但尚未得到后续联系(根据《市场监管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消费者”,更是“受害者”,有权观看执法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对当事人的投诉单执法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执法相关证明)。以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现场执法结案反馈》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个别公务人员为减轻自己的工作时间敷衍结束群众的投诉工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面对违法产品认知不清,知识储备量不足,如此快的处理时间,如此敷衍的处理结果,申请人有权怀疑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没有去现场查明事实,因此申请人依法享有公众知情权,被申请人也应该依法提供现场执法记录及执法笔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个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对于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被申请人已经忘记,如果受到商家欺诈,百姓不敢反映,反映无结果,只会纵容违法商家。涉案产品为“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以及其他食品标签一字没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因此,被申请人关于现场执法食品质量资质齐全,没有问题的结案反馈,属于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专业技能不够完善的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不调查投诉产品,知识储备不足,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对投诉调查处理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信息,被申请人到其反映的地址依法进行核查,经查:该店证照齐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没有茶叶,现场拍摄照片3张。通过询问该店经营者王**得知,7月2日晚9点左右,申请人到店里购买茶叶一提,一共收取700元(1提4盒),并向投诉人开具了票据。经调查,该店经营的茶叶为非定量包装,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该店所经营的茶叶应认定为散装食品,故该店经营无生产日期等标识内容的散装食品的行为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的相关规定。另外,被申请人在检查时还发现该店在购进其他商品时也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该店销售涉案茶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依法向该店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警告处理。并根据核查情况于7月7日通过平台回复和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相关处置情况和调解情况(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赔偿),并告知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继续维权。二、关于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不当等问题的答复。1.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对被申请人受理加反馈仅为1天时间提出质疑,认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为减轻自己的工作时间敷衍群众的投诉。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持这种观点是一种偏见。《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回应机制的意见》(鲁市监办字〔2020〕107号)明确规定,对重大、紧急投诉,承办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这正说明被申请人在受理投诉举报的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了省局文件的精神。2.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全过程执法记录情况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规定,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市监稽〔2020〕118 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以下执法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执法音像记录:(二)《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现场检查、抽样取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据上述规定在现场执法检查时采取现场拍摄照片留存证据完全合规。3.关于申请人提出有权观看执法记录过程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市监稽〔2020〕118 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法音像记录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无权对执法过程予以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和对申请人的告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3日,申请人在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其在7月2日在台儿庄区**超市购买了一盒黄金芽茶叶准备自己喝,饮用后肚子不舒服,发现茶叶没有食品标签,没有生产日期,消费者联系不到商家,请相关部门帮助维权(如图片上传不清,请告知邮箱)。接到投诉后,被申请人于7月6日到涉案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检查发现涉案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该超市有茶叶。同日,被申请人对涉案超市负责人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在笔录中陈述,7月2日晚9点左右,店里来了两个人,说了一大堆好话,称其父亲急用茶叶,王**说其超市不卖茶叶,但没有办法,最后将别人送的茶叶(黄金芽)卖给他们,收取700元钱。王**称,申请人如认为其茶叶有问题可以给申请人退钱,让其赔偿不可能,她还不知道申请人对其茶叶有没有调换。同日,被申请人以涉案超市存在对购进产品索证索票不规范,销售散装食品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作出台市监运〔20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对涉案超市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处罚。7月7日,被申请人在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现查检查发现涉案超市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茶叶。通过现场检查情况,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涉案产品照片、购买凭证等投诉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状》中称,经调查,涉案超市经营的茶叶为非定量包装,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之规定,涉案超市经营的涉案茶叶应认定为散装食品。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当场处罚决定书》亦认定涉案茶叶为散装食品。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涉案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中自称未发现该超市有茶叶;在对王**的询问笔录中,王**也表示其超市不卖茶叶,销售给申请人的茶叶是别人送的;被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涉案茶叶原物进行了调查核验,亦未提交确凿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足以反映涉案茶叶原物的真实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在调查不充分,现有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作出涉案茶叶为非定量包装,是散装食品的调查认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处理及结案反馈亦不准确,本机关均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提出的让被投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投诉人7000元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编号为****的结案反馈,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编号为****的结案反馈;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签收本决定之日起对申请人投诉反映的问题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