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2-00038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6月09日
- 文 号:台政复决字〔2022〕6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6月09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2〕6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2〕6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决字〔2022〕6号
申请人:韦**
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关于其对枣庄市**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不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编号为**的案件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规定之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限期重新立案调查,并作出书面的具体行政答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以全国网络12315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申诉被举报人枣庄**食品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的曲奇夹心饼干有掺假掺杂造假售假欺诈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违规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举报内容:(详情请见举报全文和附件)。本人于2021年12月31日在天猫平台“枣庄**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旗舰店”,支付12. 97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果思源巧克力日风夹心打糕韩式糕点汤圆麻薯糯米曲奇休闲零食小 吃”-巧克力味-90g/盒-曲奇糕点1件,订単编号:2377974313590459363,到货发现商品存在造假掺假食品包装袋异常;包装污染(容易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超标)无合格证、无配料含量、无生产商联系方式、产品造假掺假基本标识不全非法宣传等多种问题;商家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产品进行调査取证;要求商家提供本人购买批次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而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回复“经査.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经核査,被举报人枣庄**食品有限公司己迁出至山东省滕州市;2.涉案产品标称生产者**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产地:福建省泉州市,不在本局辖区,本局没有管辖权;3.通过举报材料可以确认,涉案产品的寄出地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发货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均不在本局辖区,本局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对该举报没有管辖权。请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对被申请人以上答复,申请人存在以下异议: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己迁出异地经营作为不立案的理由,申请人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这两条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的职责原则。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http://www.gsxl.gov.cn/index.html)査询得知,登记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商贸城7号被举报人归被申请人所管辖,被申请人以实际经营地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作为不立案的理由是程序错误。作为老百姓,不可能知道商家是否异地经营,也不具备这样的职能。被举报人也未曾办理迁出或更改经营地址。说明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二),而被申请人也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的监管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㈢也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管企业此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企业异地经营但是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被申请人在监管什么?监管职责哪里去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未全面、公平、公开、公正履行职责。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提供的涉嫌违法的线索中的,无合格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一),并未进行回复。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举报书收集的违法线索:物配料含量,被申请人并未进行回复。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査和回复申请人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撤销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的案件做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重新调査取证处理。且申请人的执法证明、执法证据和权威的各项证明限期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举报的枣庄**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枣庄**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由徐州市云龙区迁入台儿庄区(迁入后住所为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商贸城7号)并变更企业名称原名称为徐州**商贸有限公司,其在天猫平台开办的网店名称为“**旗舰店”。2022年2月16日该公司因住所变更迁出至山东省滕州市,迁入机关为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因收到对该公司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核查,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商贸城7号”无法联系到当事人,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28日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二、涉案产品销售、生产行为发生地均在外地,被申请人对该案无管辖查处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物流信息显示,涉案产品寄出地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订购页面,涉案产品的发货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不在被申请人辖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实物照片,涉案产品标称生产者为**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产品产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不在被申请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该举报事项没有管辖权。三、关于申请人复议事项的其他说明。1.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自己主张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废止;2.被申请人对涉案当事人、涉案行为发生地、涉案产品生产地均无管辖权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非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已迁出异地经营作为不立案的理由”;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没有管辖权,不具备对涉案产品的有无合格证、有无配料含量进行调查的主体资格和法定条件,无需就此事项进行回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核查,发现涉案当事人、涉案产品销售和生产行为发生地均不属被申请人管辖后,已完全履行职责并告知申请人举报的途径。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店铺“**旗舰店”花费12.97元购买了“果思源巧克力日风夹心打糕韩式糕点汤圆麻薯糯米曲奇休闲零食小吃”一件。申请人拆包后认为食品存在食品安全违法问题,于2022年2月8日通过12315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对涉案公司信息进行了核查,根据企业登记信息显示,“**旗舰店”系枣庄**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该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322MA1Y4CJR6A,法定代表人宋倩,因住所变更,该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由山东省台儿庄泥沟镇驻地商贸城7号迁出至山东省滕州市。经查,因其他投诉举报案件,被申请人曾于2022年1月27日到泥沟镇驻地进行过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未发现该驻地有“商贸城”的处所或地址,亦未发现该公司,多次拨打企业联系人电话亦无人接听。1月28 日,被申请人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2月20日,被申请人再次到泥沟镇驻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仍未发现该驻地有“商贸城”的处所或地址,亦未发现该公司,多次拨打企业登记信息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泥沟镇食安办主任戴飞作为现场检查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制作了不予立案审批表。2月2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及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等情况。
另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交易订单、快递物流信息、实物照片等材料显示,涉案产品生产地为福建省泉州市,发货地为福建省厦门市,寄出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均不在被申请人辖区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根据涉案公司企业信息、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交易订单、快递物流信息,以及对涉案公司的现场核查情况等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台儿庄区泥沟镇驻地无涉案公司,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即涉案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发生地均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了核查,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制作了不予立案审批表,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给予了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程序正当合法。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查证的事实认定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立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理由、依据等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编号为**的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编号为**的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