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059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2月2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28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0〕13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0〕13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决字〔2020〕13号
申请人:何**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马)行罚决字[2020] ***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枣庄市人民政府转交给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审理。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9月12日作出的台公(马)行罚决字[20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查清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2018年以来,申请人多次反映因齐鲁高速修路占地赔偿问题,后被马兰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使用暴力违反意志的情况下,被迫签署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申请人分别到山东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上访反映占地赔偿及齐鲁高速违法强拆问题、马兰屯镇政府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及殴打行为。被申请人的处罚系认定事实不清。且被申请人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违反了申请人的意愿。处罚前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马)行罚决字[20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并依法查清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7月8日,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政府工作人员左**报案至被申请人马兰屯镇派出所,派出所于当日给予受案并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2019年以来,申请人因高速修路占地赔偿问题,多次上访。2019年10月3日,马兰屯镇政府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给了申请人,申请人签收并表示满意。后申请人又分别于2020年7月3日到山东省信访局、2020年8月24日到国家信访局、2020年9月7日到山东省信访局上访。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情况统计表等事实依据。综上,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秋,因修新台(新泰至台儿庄)高速公路,申请人的果园地被征收。因费用补偿问题,申请人于2019年7月至9月,先后多次到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上访。2019年10月3日,马兰屯镇政府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占地补偿问题,给予了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签字捺印。同日,申请人又分别签下两份《承诺书》和一份《息诉罢访承诺书》,对因建设新台高速工程项目,征收其果园地、看护房及其他附属物给予的补偿金表示完全同意,对于其信访事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同意结案,信访事项终结。承诺不以该信访事项为由再进行上访,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所有补偿金。但此后,申请人仍然于2019年底、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24日、2020年9月7日,先后到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诉求补偿款不到位等问题。2020年7月8日,马兰屯镇政府信访办公室负责人左**认为申请人在对信访处理结果满意的情况下,又多次无理由恶意上访,遂报案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于当日立案调查,对报案人左**和证人徐*、周**、等分别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传唤申请人至马兰屯镇派出所接受询问。并调取了上访登记记录等证据。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被申请人依法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益进行了事先告知,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作出台公(马)行罚决字[20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立案调查,制作了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依法传唤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于笔录,申请人均签字表示笔录已看过,与其所述相符。为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对左**、徐*等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调取了上访登记记录等证据。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上访登记记录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证据确实充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理审批等程序,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益进行了事先告知,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四)项规定,给予申请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系违反其意愿,未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等说法均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申请人反映马兰屯镇政府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及殴打行为的情况,应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马)行罚决字[20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