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055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7月0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07月06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0〕6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0〕6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决字〔2020〕6号

申请人:张*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台儿庄区民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06)鲁枣台结字第00****号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台儿庄区民政局作出的(2006)鲁枣台结字第00****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二申请人于1999年3月*日在被申请人处办理结婚登记,后结婚证丢失。2006年因给孩子办理户口需要,去被申请人处申请出具结婚登记证明。被告知无二人的结婚登记信息及档案。被申请人要求他们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他们无奈只得再次办理。2020年6月*日,二申请人去被申请人处办理协议离婚,被告知有两次结婚登记记录,无法办理离婚登记。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给其二人进行的第二次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二申请人身份信息,通过查阅结婚登记档案,确实发现其二人在被申请人处两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一次在1999年3月*日,第二次在2006年11月*日。由于第一次婚姻登记信息未录入电脑,因工作人员疏忽,未认真核查纸质档案,又一次为其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论何种原因,第二次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属重复登记,依法应当撤销。请依法撤销第二次为二申请人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

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于1999年3月*日在被申请人处办理结婚登记,后结婚证丢失。2006年11月*日,因给孩子办理户口需要,去被申请人处申请出具结婚登记证明。由于其二人的第一次婚姻登记信息未录入电脑,被申请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出二人的纸质档案,又一次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二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答复及被申请人提供的二申请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二申请人于1999年3月*日在被申请人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因工作人员疏忽未核查出二申请人首次结婚登记纸质档案,于2006年11月*日为二申请人办理了第二次结婚登记,属重复登记,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日作出的(2006)鲁枣台结字第00****号结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的(2006)鲁枣台结字第00****号结婚登记。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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