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034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19年07月2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9年07月25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19〕02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19〕02号)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决字〔2019〕0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张)行罚决字[2019] **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张)行罚决字[2019] **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开车撞武*的故意。武*当时正光着膀子在辱骂申请人家属,在看到申请人驾车过来之时冲到申请人车前,边骂边用手击打车辆的前风挡及引擎盖,申请人为避免撞着他,只得不断调整方向,以致车辆躲入路边的土堆之中,武*趁机躺到申请人的机动车之下,且武*在被村民从车下拉出后,第一反应不是害怕而是对申请人拳打脚踢。被申请人未予查实就草率认定申请人故意撞人是错误的,且武*系村痞村霸,为害一方,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未对其作出任何处罚,被申请人对武*的包庇纵容,也是引发本案的另一直接诱因。被申请人也未按照《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更没有向申请人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8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张山子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及时受案并全面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经查,本案的事实是:2018年12月27日16时许,武*酒后在申请人家北侧大路上随意辱骂申请人,后申请人驾驶其黑色雅阁轿车(车牌号鲁D****)将武*撞倒,武*被他人救起后又殴打申请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武*的询问笔录和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2019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张山子派出所民警王*、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向被申请人告知了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也告知申请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拒绝签字捺印,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所拍摄的执法视频证实。申请人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16时许,武*酒后在申请人家门口无故辱骂申请人,当时申请人妻子平*在家,申请人得知后驾驶其黑色雅阁轿车(车牌号鲁D****)赶到现场,后武*被申请人轿车撞倒,武*起来后用拳头打申请人脸部。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赶到事发现场并于12月28日受案处理。12月27日、28日和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案人和证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鉴定,*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因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30日为武*伤情鉴定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被申请人办理该案的办理期限至2019年3月1日,又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法对该案延长了办案期限,该案的最终办理期限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了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益进行了事先告知,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3月31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台公(张)行罚决字[201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受理,并制作了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处罚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给申请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分别对平*、李*、张*等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笔录。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裁量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张)行罚决字[201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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