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50008/2023-00474
  • 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7月1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7月17日
  • 标  题: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醒告诫办法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醒告诫办法

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醒告诫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价监竞争领域监管执法效能,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醒告诫,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风险隐患,依法对辖区内相关经营者作出法定义务履行提醒、给予法律责任教育告诫、督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提醒告诫的对象是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开展提醒告诫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提醒告诫不影响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醒告诫措施: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出台或者修订实施的;

(二)投诉、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的;

(三)出现社会舆论集中关注问题的;

(四)临近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的;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教育整改的;

(六)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

(七)存在推动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

(八)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的;

(九)行业性或者区域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为集中的;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醒告诫的对象;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四)提醒告诫对象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五)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违法行为整改要求、期限等;

(七)典型违法案例;

(八)其他应当提醒告诫的内容。

第八条  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告方式;

(二)约谈方式;

(三)书面方式;

(四)口头方式;

(五)其他方式。

第九条  实施公告提醒告诫,可以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短信、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

第十条实施约谈提醒告诫,参照省局约谈指导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施书面提醒告诫,应当明确提醒告诫对象,并依法送达提醒告诫材料。

第十二条实施口头提醒告诫,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记录提醒告诫对象、内容等,形成提醒告诫工作记录,或者实施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实施公告、约谈、书面提醒告诫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提醒告诫。

第十五条  经提醒告诫后,经营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符合依法从重处罚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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