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3704050008/2022-00275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2月22日
  • 文  号:枣台市监处罚〔2022〕173号
  • 发文时间:2022年12月22日
  • 标  题:【典型案例】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典型案例】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处罚2022173

    当事人:王彬,男,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

2021年3月26日,有群众前来本局举报:台儿庄区的王斌(音)向台儿庄区多家饭店销售冒用其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的消毒餐具。举报人向本局提交了自己出厂的消毒餐具图片,并明确说明该公司的消毒产品外包装膜上有二维码标识,也未进入台儿庄区市场,在台儿庄区这些经营户中出现的“****公司”一次性消毒餐具是伪造的。

本局执法人员根据问题线索,经核查发现涉案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外包装封膜上有如下标注:厂名:枣庄****公司,电话:130****,地址:枣庄***路**号,包装膜上没有二维码标识。2021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餐具洗消设备,但是设备处于较长时间未运行状态,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姓名实为王彬。4月6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至2021年9月期间,向台儿庄区内多家餐饮经营业户提供消毒服务经营一次性消毒餐具,因自身的消毒条件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冒用“枣庄****公司”的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实施混淆行为。本局通过对该假冒餐具购买者进行调查,根据从取得的微信交易记录及账目核算,餐饮户们支付给王彬消毒餐具款为103155元。因购买者和当事人均未提供详细的账目记录,假冒“枣庄****公司”消毒餐具的具体违法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核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枣庄****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实物图片、《情况介绍》及《附件》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对当事人原登记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1份,现场检查图片1份,执法人员提取的微信截图材料1份,当事人的《经营者信息》及《个体工商户注销情况》各1份;对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消毒餐具生产企业协调材料1份;对枣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王彬的询问笔录各1份,王彬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冒用“枣庄****公司”一次性消毒餐具的违法事实;

3、对举报人提供的经营户名单调查材料共10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冒“枣庄****公司”一次性消毒餐具的详细情况。

以上相关证据由当事人或被调查人员签字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属于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罚。

本局于2022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枣台市监听告〔2022〕12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听证要求。

本局于2022年12月8日进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属实,提出的听证意见归纳两点:一、其违法货值金额没有调查的数额大,10万余元数额的餐具中仅有一小部分标注“枣庄**公司”,只是在2020年春节前后一段时期所经营的消毒餐具冒用了“枣庄**公司”的名义,数量大概是4000套,均价6毛钱一套,销售额2400元;二、没赚到钱,早就终止经营了,对其罚款数额太高,要求降低罚款数额。我局经听证会及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一)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二)在我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长时间处于失联状态,中间又存在中止案件的过程,当事人不具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因此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未予采纳。

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 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14项)一、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裁量标准1.没收违法商品、罚款【一般】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或者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一般幅度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或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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