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308
- 主题分类:结果公示;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1月0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1月03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99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99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99号
当事人:台儿庄区批发城叶氏川味熟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5MA3F28UXX5
经营者:叶华波
2021年5月27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处抽检猪头肉(酱卤肉制品),经枣庄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购入5kg猪头肉,货值金额330元,违法所得100元,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经营资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报告处理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书、《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证明,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枣台市监行告〔2021〕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10月27日向我局申辩意见,申请减轻处罚。鉴于我局对当事人的拟处理意见已经对减轻情节予以考虑,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再重复采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5500元。
合计罚没款56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或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