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287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0月2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0月25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97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97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97号
当事人:枣庄市康达尔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RK0R08H
法定代表人:陈慧斌
住所: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前马家村(前马家村原小学院内)
经营范围:速冻肉加工、包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生产的两款产品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数值错误。我局将现场抽取的两种产品的样品委托阿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两种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和“营养标签”两个项目均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香鸡堡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地山东青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的规定;其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数值错误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1.3.2“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及GB28050-2011附表中关于营养成分数值修约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无骨鸡柳产品的标签标注受委托方江苏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其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数值错误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1.3.2“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及GB28050-2011附表中关于营养成分数值修约的规定。
上述产品标签均为委托方提供,香鸡堡与无骨鸡柳两种产品的合同销售价格均为6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27404.1元。根据委托协议,生产的成品限定当事人全部卖给委托方,目前尚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检验报告、委托加工协议、询问笔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青岛中海渔联食品有限公司和华鹿天津食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食品添加剂配制记录、配料表、生产过程记录、进货验收记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整改情况验收材料等材料证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我局于2021年10月18当事人下达了枣台市监听告〔2021〕8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收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香鸡堡产品标签标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1.3、4.1.11.3.2及GB28050-2011附表中关于营养成分数值修约的规定;生产的无骨鸡柳产品标签标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1.3.2及GB28050-2011附表中关于营养成分数值修约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初次违法,尚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结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或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