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276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0月1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0月11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90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90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90号
当事人:机构名称 涧头集中心镇中心卫生院万西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许可证登记号:PDY00016737040512D6001
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中心镇万西村
法定代表人:胡勤峰 主要负责人:孙井俊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中医科*****
有效期限:自2020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1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涧头集中心镇中心卫生院万西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一)在其药架上有三种药品过期:1、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2、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注射液”;3、上海朝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二)有两种药品现场提供不出供货方的资质及合法的随货同行单据:1、哈尔滨珍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炎琥宁”;2、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华曦”牌注射用氨曲南。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以下过期药品的行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葡萄糖注射液”、上海朝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以上过期药品可计货值金额金额38.5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图片、药品购进记录、当事人陈述、药品出库单复印件、药品卫材验收记录复印件等证明证明,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枣台市监听告〔2021〕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进行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2021年7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2021年9月13日,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作出台政复决字[202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当事人对药房货柜过期药品未作明确标识单独存放且对过期药品未能及时排除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复议决定如下:一、撤销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或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