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269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9月2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9月27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88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88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行处〔2021〕88号
当事人:枣庄市玖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P3LBGX3
经营场所: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与广进路交汇处(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武兴超
2021年9月17日17时30分左右,枣庄市三十九中西校15名学生食用由枣庄市玖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配送的蛋炒饭及稀饭后,陆续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症状,均到台儿庄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21年9月26日,我局收到台儿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关于一起由蜡样芽胞杆菌感染引起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置报告》: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材料、病人临床表现和样品检验结果,可基本判断此次事件为共同食用被蜡样芽胞杆菌污染的蛋炒饭套餐所致。
经查:2021年9月17日,当事人共向枣庄市三十九中西校配送了涉案套餐646份,价格为8元/份,货值共计5168元,违法所得为51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留样记录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书》、询问笔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入园职责》、学生就餐人数统计表、《关于一起由蜡样芽胞杆菌感染引起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置报告》等证据证明,以上相关证据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本局认为,枣庄市玖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经营蜡样芽胞杆菌感染的蛋炒饭及稀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食品安全事故,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2021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枣台市监听告〔2021〕73号),当事人接到文书后,当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168元;
(2)罚款10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516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或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