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213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8月2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8月24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63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63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行处〔2021〕63号
当事人:台儿庄区兴运市场广海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5MA3DL103F
经营场所:兴运市场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龙广海
2020年9月26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儿庄区面条鸡香辣鲤鱼餐饮经营店采购的散装鸡肉进行抽检,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鸡肉金刚烷胺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2.2,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HR20200924087,报告日期: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当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经过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报告记载批次的鸡肉。经调查,该批次鸡肉是从台儿庄区兴运市场广海鸡店购买,该店经营者龙广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承认涉事的鸡肉是自己销售的事实。
经查,台儿庄区兴运市场广海鸡店于2020年9月26日购买活鸡约40斤,购进价7元/斤,对活鸡称重销售,销售价7.5元/斤,毛鸡利润0.5元/斤,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及相关购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检验报告、询问笔录、食品进货(销售)记录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微信付款截图、现场检查图片、当事人陈述等。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签字认可。
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枣台市监听告〔2021〕56号),当事人未要求听证,在接到文书后当事人于8月17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因病致生活困难,对5000元罚款数额难以接受。该意见我局在裁量中已经予以考虑,因当事人未提供新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台儿庄区兴运市场广海鸡店经营金刚烷胺项目不合格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情节轻微,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身患重大疾病的事实。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综上考虑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减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数额的10%”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合计罚没款502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或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