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207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8月2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8月24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64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64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行处〔2021〕64号
当事人:台儿庄区福乐佳超市(尚振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5MA3D9C4M1H
经营场所: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台十二路御景嘉苑
经营者:尚振江
2021年6月11日,我局根据投诉到当事人处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涉事的“楂小蜜”山楂系列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通过台儿庄区长安路以马内利批发部二店采购“楂小蜜”山楂系列产品共3箱,每箱11.4斤,共34.2斤,购进价格是60元/箱(5.26元/斤),销售价格是5.98元/斤,执法人员抽检时购买了2斤,扣押了18.4斤,其余13.8斤被当事人销售了。涉案金额204.51元,违法所得11.37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投诉信、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询问笔录、销售单、检验报告、个人陈述、调查资料等。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被调查人签字认可。
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枣台市监听告〔2021〕57号),当事人接到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台儿庄区福乐佳超市经营生虫的“楂小蜜”山楂系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经营生虫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情节轻微,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生虫食品的行为。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楂小蜜”山楂产品18.4斤;
2、没收违法所得11.37元;
3、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合计罚没款10011.3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或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