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151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7月3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7月30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47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47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行处〔2021〕47号
当事人:台儿庄区泥沟镇喜相迎水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5MA3EQ5LT1M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征锋
经营场所:台儿庄区泥沟镇东兰城村兰城市场北门东门市房
经营范围:纯净水、完美产品零售,窗帘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06月02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台儿庄区泥沟镇喜相迎水店销售的桶装水是三无产品。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台儿庄区泥沟镇喜相迎水店进行现场检查,由负责人张征锋陪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傻子山泉”、“金峪山泉”、“双眼井”字样的桶装水,外包装上未标记生产日期,“傻子山泉”248桶、“金峪山泉”20桶、“双眼井”11桶,共计279桶。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购进了“傻子山泉”桶装水248桶,“金峪山泉”桶装水20桶,“双眼井”桶装水11桶,共购进了279桶桶装水,购买款495元。涉案桶装水均未标注生产日期, 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出厂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受理投诉举报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以上相关证据均由当事人张征锋签字认可。
台儿庄区泥沟镇喜相迎水店经营无生产日期的桶装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枣台市监听告〔2021〕53号),当事人接到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了一份《申辩书》,提出了申辩意见,但是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鉴于我局已经对当事人采取了从轻处罚,故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取证,货值金额少,无非法所得,违法情节轻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四)项之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279桶;
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或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