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147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7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7月30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46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46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行处202146

当事人:台儿庄区泥沟镇孟祥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5MA3KW7442H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孟祥国

经营场所:台儿庄区泥沟镇冯湖村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副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06月02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台儿庄区泥沟镇孟祥商店销售的桶装水是三无产品。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台儿庄区泥沟镇孟祥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标有“傻子山泉”、“一方山泉”字样的桶装水,外包装上未标记生产日期。

经查:当事人于20210602日通过现金方式,购进了“傻子山泉”桶装水44桶,“一方山泉”桶装水7桶,共购进了51桶桶装水,购买款153元。涉案桶装水均未标注生产日期, 当事人也提供不出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出厂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受理投诉举报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以上相关证据均由当事人孟祥国签字认可。

台儿庄区泥沟镇孟祥商店经营无生产日期的桶装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我局于20217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枣台市监听告〔202152号),当事人接到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了一份《申辩书》,提出了申辩意见,但是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鉴于我局已经对当事人采取了从轻处罚,故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不构成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取证,货值金额不大,无非法所得,违法情节轻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采取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桶装水51桶;

  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或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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