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144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7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7月12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40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40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40号
当事人:枣庄市孙氏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328328747U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林运路移动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 孙战英
2021年0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经本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销货清单与进货单、现场检查图片、供方资料等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真实、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事实。
以上相关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我局于2021年7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台市监行告〔2021〕9号),当事人接到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真实、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真实、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行为。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不构成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处罚如下: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