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104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6月03日
- 文 号:枣台市监行处〔2021〕29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6月03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29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29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行处〔2021〕29号
当事人:台儿庄区宝恒蔬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0405MA3R0GA390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梅
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
经营范围:蔬菜、日用百货、烟酒糖茶、食品、饮料、乳制品*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许可证编号:JK13704050023007,负责人:王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销售。
2021年3月12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于3月19日收到了枣庄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1)030053,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等2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3月19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报告记载批次的韭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在台儿庄区新农贸市场一蔬菜店处以1.3元/斤的价格购买了23斤韭菜,现金交易,购买款29.9元,有一份采购清单,但是没有索要供货方的联系方式,也没有索要其经营资质证明。尔后以 1.5元/斤的价格在店内销售,全部销售。涉案韭菜的货值金额为34.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6元。我局对当事人所供述的供货方进行了调查,其对此事不予认可,否认近期内曾经向当事人销售过韭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枣庄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转办审批表》1份,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报告处理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对台儿庄区宝恒蔬菜店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4张,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购买清单图片1份,《检验报告》1份,对供货方调查材料4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详细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的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枣台市监听告〔2021〕41号),当事人接到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不构成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轻微,非法所得少,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初次违法,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6元;
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合计罚没款15004.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或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0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