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091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4月2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4月25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处字〔2021〕20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处字〔2021〕20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处字〔2021〕20号
当事人:台儿庄区原芝味李家榨油坊(李海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5MA3RMLB8X8
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涧头集镇邮局东10米
经营者:李海林
2021年03月0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台儿庄区原芝味李家榨油坊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无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未查验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未留存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上述行为。2021年0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仍无防鼠设施,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未留存进货票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及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2021年03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枣台市监听告字〔2021〕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1年03月26日举办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听证机构于2021年03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维持原处罚意见。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不构成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在我局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市监办字〔2020〕108号)“一、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提升执法办案成效3.顶格处罚。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裁量权适用的规定,原则上依法从重,在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的裁量阶次内顶格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在裁量幅度内,顶格处罚。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小作坊未查验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未留存进货票据的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小作坊无防鼠设施的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