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084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4月2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4月27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21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2021〕21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行处202121

当事人:台儿庄区康宁路杨赞家常菜馆(杨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5MA3MM8H295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杨赞   

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康宁路中段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烟酒糖茶、洗涤用品、针织用品、蔬菜水果、熟食、乳制品、牛奶、面点、馒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服装鞋帽*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2月21日,我局运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有一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过期,悬挂的《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过期。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一份“台儿庄区食品日常监督检查表”,列明其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的菜馆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其处于营业状态,所提供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均处于过期状态,未按照要求整改,我局于当日将此事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供述于2017年与其哥哥合资在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李宗仁史料馆北80米路东开设了台儿庄区康宁路兴旺草原羊肉馆,当时办理了《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编号:小餐饮C040500042,负责人为杨建,有效期至2020年10月09日。2018年1月23日,当事人在台儿庄区康宁路中段设立台儿庄区康宁路杨赞家常菜馆,把原来的《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拿过来使用,未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手续。另据当事人供述,其曾于2020年10月份换领完新的营业执照后去台儿庄区行政审批中心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办证核查人员来该菜馆现场核查时,判定其卫生条件不达标,不够发证条件,需要整改。当事人称自己对卫生问题进行了整改,但是整改后没再去行政审批中心申请办证人员前来再次核查,故未办出来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具体的账目用以核算经营情况,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台儿庄区食品日常监督检查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对台儿庄区康宁路杨赞家常菜馆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1张,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台儿庄区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证明3份,证明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手续、有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的事实及经营的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杨赞签字认可。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枣台市监听告〔2021〕33号),当事人接到文书后于2021年4月23日向我局提出一份书面《申辩材料》,提出不同意接受处罚的五个原因,归纳起来有如下四点:

1、其称我局对其提出卫生整改要求,已按要求整改但后期未再去进行检查。

2、称自己不知道什么情况就签字按手印。

3、称我局对其处5万元的罚款不近人情,国家现扶持个人小规模创业。

4、其建议把处罚改为警告,尽快办理证件。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现场核查工作是台儿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检查人员非我局工作人员;所有材料当事人都知悉内容,一一签字确认;我局根据其配合情况、已经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情节,在下达处罚决定时已进行了考虑:对无证经营行为的罚款幅度是5—10万元,我局采取了低限5万元;国家保护的是合法创业,对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执法有据;把处罚改为警告不可行,一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行为的处罚没有警告这一项,法无依据;二是我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2月21日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已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逐条整改,直至案发时,当事人仍未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从业人员仍持过期的健康证。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不构成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鉴于当事人在在后期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或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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