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075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3月2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3月26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15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15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行处字〔2021〕15号
当事人:台儿庄区运河街道伯特利幼儿园
住所: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405MJE252333L,发证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民政局。幼儿园内有一食堂,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情况如下:经营者名称:台儿庄区运河街道伯特利幼儿园,社会信用代码:20160404068,法定代表人:王莉,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西路,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西路,主体业态: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2年01月21日。
2020年11月16日,我局对台儿庄区运河街道伯特利幼儿园的食堂使用的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12月15日我局收到了《检验报告》,编号是No:HR20201123322,签发日期是2020-12-08,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你园曾经因未按规定对使用的餐具进行消毒,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了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枣台市监马当罚字[2020]4号)。而后你园进行整改,更换了新的消毒设备。据对你园进一步调查,抽检人员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9点25分第一次入园,后因孩子正在进餐,抽检人员离开。10点02分抽检人员再次入园,你园餐具于上午9点55分准备开始消毒,在10点08分工作人员向副院长电话汇报时抽检人员已将正在消毒的餐具从消毒柜中取出,未抽检的餐具在10点25分消毒结束,针对以上情况,你园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抽检过程提出异议的时限已经超过),但是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当时抽检过程的不合规,我局不予采纳。因餐具为当事人自己消毒循环使用的,不涉及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故无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转办审批表》1份,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法定代表人王莉身份证复印件、王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授权的合法性。
3、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对台儿庄区运河街道伯特利幼儿园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8张4页,对王娟的询问笔录1份,“徐朝庭酒店用品食品机械大全销售单”复印件1份,外来人员入园登记表复印件1份,伯特利幼儿园食堂餐具消毒表复印件1份,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通话记录截图1份,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异议书1份,消毒柜更换前后对照图2张,证明当事人的对使用的碗消毒情况及抽检机构人员对餐具的抽检过程详细经过。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委托人签字认可。
我局于2021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市监听告〔2021〕27号),当事人接到文书后放弃了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不构成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尽管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得知初次抽检不合格后及时更换了新的消毒柜,但是再次复查抽检的结果依然不合格。因此,尽管当事人进行了整改,但是结果未整改到位,办案机构认为其违法行为既不具备从重情节,也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建议采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幅度内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你园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