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050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2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2月01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免罚字〔2021〕3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免罚字〔2021〕3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免罚字〔2021〕3号
当事人:枣庄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558941299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营业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华兴路西首
负责人:张坤
联系地址: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华兴路西首
2020年10月2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枣庄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经营的泰山香辣香酥煎饼、泰山黑米香酥煎饼、泰山板栗香酥煎饼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No:CF0113043-2020,记载抽检的泰山香辣香酥煎饼,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等20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No:CF0113044-2020,记载抽检的泰山黑米香酥煎饼,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等20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No:CF0113045-2020,记载抽检的泰山板栗香酥煎饼,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等20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23日和2020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当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通过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检验报告记载批次的不合格产品。
2020年11月19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枣庄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经营的西芹进行评价性抽检,2020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No:ZZE11115/231,记载抽检的西芹,检验项目:毒死蜱,对硫磷,马拉硫磷等17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当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通过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检验报告记载批次的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6日从泰安市泰山区鲁特综合加工厂处采购由新泰市楼德镇合盛煎饼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9月15日生产的规格为150克/袋的泰山香辣香酥煎饼、泰山黑米香酥煎饼、泰山板栗香酥煎饼共一箱(56袋),该三种口味的香酥煎饼在该公司经营中为同一商品代码,供货方为该公司联营供应商,属于该公司自己采购的,购进价格是2.5元/袋,销售价格是6元/袋,该产品已经全部销售。该批次香酥煎饼货值金额336元,违法所得196元。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6日从枣庄鲁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枣庄市禾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购的西芹,负责人名叫徐凯,电话15906326312,当日共购进西芹21斤(10.5千克),购进价格是1.8元/斤,按照100克为单位销售,销售价格是0.42元/100克,除去损耗(从西芹销售明细表中看损耗为1016克),那一批西芹已经全部销售了。该批次西芹货值金额39.83元,违法所得2.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转办审批表》3份,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法定代表人张坤身份证、贾小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超市商品课课长贺成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的合法性。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对枣庄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5张3页,对贺成波的询问笔录1份,新泰市楼德镇合盛煎饼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新泰市楼德镇合盛煎饼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新泰市楼德镇合盛煎饼专业合作社出厂检验报告1份,泰安市泰山区鲁特综合加工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泰安市泰山区鲁特综合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销售单1份,枣庄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销售流水1份,召回公告1份,《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泰山香酥煎饼的详细情况。
5、对枣庄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现场笔录1份,对贺成波的询问笔录1份,枣庄市禾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枣庄市禾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蔬菜送货凭证1份,商品验收记账单1份,枣庄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西芹销售明细表1份,召回公告1份,《证明》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西芹的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委托人贺成波签字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酥煎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西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的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