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046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2月0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2月01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免罚字〔2021〕2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枣台市监免罚字〔2021〕2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台市监免罚字〔2021〕2

当事人:台儿庄区康宁路贾超蔬果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405600167330

类型:个体工商户

营业场所:台儿庄区康宁路东

负责人:贾超 

联系地址:台儿庄区康宁路东

2020年10月2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智胜哈尔滨风味红肠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 CF0113037-2020,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报告记载批次的不合格食品,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日通过经销商枣庄市鲁之豫商贸有限公司购入一款智胜哈尔滨风味红肠9袋,规格为220克/袋,购进价格是10元/袋,销售价格12元/袋,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16元。除去抽检的8袋,剩下的一袋被当事人自己食用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转办审批表》1份,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报告处理单1份,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经营者贾超和妻子孙海英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台儿庄区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4张2页,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供货方枣庄市鲁之豫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生产企业辽宁智胜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的食品购销货信息采集单1份,销货清单1份;枣庄市鲁之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信息和陈述各1份,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枣庄市鲁之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智胜哈尔滨风味红肠”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智胜哈尔滨风味红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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