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0-00227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1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11月20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程序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程序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一般程序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序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 涉案产品 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财物折合市价金额(元) 案值(元) 是否顶格处罚 是否吊证 是否处罚到人 曝光案件情况 备注
名称 所属环节 属性 名称 类别 货值(元) 作出机关 作出日期 没收违
法所得(元)
罚款(元) 没收物品 日期 媒体名称 简要内容 实施机关 (分县、市、省、国家局)
名称 数量
1 枣庄祥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枣庄祥盛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枣庄祥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169.4元;
3、罚款8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80169.4元,上缴国库。
燕麦片
1709.72元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23 169.4元 80000 燕麦片 66袋 785.84元 80955.24元 2020.11.20 政府网站 枣庄祥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169.4元;
3、罚款8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80169.4元,上缴国库。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台儿庄区东顺路润尚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案 台儿庄区东顺路润尚生活超市 流通
台儿庄区东顺路润尚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黄豆芽
6.8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20 0 30000 / / / 30000元
2020.11.20 政府网站 台儿庄区东顺路润尚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台儿庄区泥沟镇天龙调味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台儿庄区泥沟镇天龙调味品加工厂 生产
台儿庄区泥沟镇天龙调味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精酿米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20元;2、罚款3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0039.20元,上缴国库。
精酿米醋
160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30 39.20元 30000 / / / 30039.20元 2020.11.20 政府网站 台儿庄区泥沟镇天龙调味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精酿米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20元;2、罚款3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0039.20元,上缴国库。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台儿庄区面条鸡香辣鲤鱼餐饮经营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台儿庄区面条鸡香辣鲤鱼餐饮经营店 餐饮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鸡肉
192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16
免罚 / / /

2020.11.20 政府网站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