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3-00009
- 主题分类:公示内容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4月1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4月10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枣庄市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程相
受委托单位:枣庄市台儿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马远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农业产业监督管理,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确立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枣庄市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枣庄市台儿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权,保护农业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权益,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1.负责台儿庄区行政区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渔业、农产品质量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
2.负责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全区影响的复杂案件;
3.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普及;
4.负责开展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等领域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枣庄市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的名义对农业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农业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农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给子行政警告、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处理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理。
三、委托执法依据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1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13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五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