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2-00329
  • 主题分类:养老服务政策措施清单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3月1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3月14日
  • 标  题:枣庄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民字〔2021〕30号)

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鲁民函〔2020〕72号)

二、具体政策

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助政策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在省级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000元的基础上,市级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3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100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在省级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0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市级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3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1000元。

(三)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在省级每人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标准基础上,市级按照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50元、1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4、5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

城乡日间照料设施运营奖补政策

(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奖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统筹省、市补助资金,分别给予一星级日间照料中心每处每年14000元的运营奖补、二星级日间照料中心每处每年15000元的运营奖补、三星级日间照料中心每处每年16000元的运营奖补、四星级日间照料中心每处每年17000元的运营奖补、五星级日间照料中心每处每年18000元的运营奖补。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按照1-3星级等级评定结果,统筹省、市补助资金,分别给予一星级农村幸福院9000元的运营奖补、二星级农村幸福院10000元的运营奖补、三星级农村幸福院11000元的运营奖补。

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奖补政策

(五)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六)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奖补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

(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2021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八)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根据省制定创新试点奖补方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具体方案。

九、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

(一)分级分类审批

对本方案规定的补助项目,由市、区(市)两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审批的原则组织实施。

1.市级民政部门。(1)负责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总体推进、协调督导和备案汇总;(2)负责对区(市)初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进行审批;(3)负责市本级相关项目的审批工作;(4)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

2.区(市)民政部门。(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2)负责对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进行审批。

(二)规范高效推进

各区(市)要按照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即时拨付、年底结算的原则,依托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审批,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

1.受理审批项目。各级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含区(市)初审结果申报),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同步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免予提供。对各级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2.进行备案结算。以区(市)为单位,每年分别于3月底、6月底、9月底、11月底,依托省养老管理平台形成汇总表(附件8-14),进行资金审批情况备案,及时掌握资金使用进展。每年12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市)备案情况予以结算。

明确有关工作

1.各区(市)要严格落实项目及时受理和审批、即时拨付和定期备案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严禁年底集中突击审批项目和拨付资金。纳入补助项目和奖补人员应全部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有关模块,并依托省养老管理平台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模块进行申请审批。

2.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根据养老机构具体类型和床位总量,分别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年版)等有关标准确定。

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在床均综合建筑面积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市级按照各养老机构实际拥有的床位数量给予补助。

3.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利用现有法人资格进行备案,并使用医疗机构相关手续申领有关补贴。

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专门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病床和护理床位,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病床纳入建设和运营补助范围。

4.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的监督检查,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入住老年人的身体能力评估工作,一经发现通过虚报老年人数、弄虚作假提高老年人护理等级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各区(市)要加强对敬老院的统筹规划,推动敬老院从“一镇一院”向“县级和区域敬老院”转型,对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项目要对照22项基础改造指标进行验收,对硬件设施差、不具备改造价值的逐步撤并关停,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6.对省、市级已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不得按照新的补助标准找平补差。对省、市级已补助的普通型养老机构项目,经改造升级为护理型养老机构的,不在本方案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范围内。

7.对2020年底前已经纳入补助范围的普通型养老机构在建项目,2021年11月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8.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应由市或区(市)统一委托,养老机构不得自行委托。各区(市)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评估存在问题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列入失信名单,给予公开通报和严肃处理,并及时告知登记注册机关。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特困人员供养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