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19-00636
- 主题分类:重大民生信息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9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09月18日
- 标 题:民政救助福利政策一览表
- 效力状态:有效
民政救助福利政策一览表
民政救助福利政策一览表 |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
申报条件 |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保障标准 |
城市低保440元/人、月;农村低保3900元/人、年,实行差额补助。 |
办理程序 |
个人申请、镇街审核(村居协查)、民主评议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公示、银行打卡发放。 |
申报材料 |
1、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2、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3、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4、填写《低保备案表》;5、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
说 明 |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一)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咨询电话:6681091 投诉举报电话:6681056 6681059 |
特困人员供养 | |
申报条件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保障标准 |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分散、集中供养标准为5070元/人.年;"城市三无"标准为7920元/人.年。 |
办理程序 |
个人申请、镇街审核(村居协查)、民主评议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公示、银行打卡发放。 |
申报材料 |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
说 明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咨询电话:6681047 6620320 |
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人护理补贴(简称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 |
申报条件 |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台儿庄区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老年人。 |
保障标准 |
每人每月60元。 |
办理程序 |
个人书面申请→镇街评估→审批→发放→建档。 |
申报材料 |
1、个人书面申请,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簿复印件(主页和索引页),4、《山东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5、老年人能力评估表,6、特困人员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2份),6、1寸免冠照片2张。 |
说 明 |
医疗救助年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间规定,对当年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咨询电话:668109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 |
申报条件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台儿庄区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台儿庄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2017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一、二级听力、语言和多重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 |
保障标准 |
每人每月80元。 |
办理程序 |
1、个人书面申请,2、镇街初审,3、残联、民政审核,4、银行打卡发放。 |
申报材料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书面申请,2、《台儿庄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3、户口本(主页和索引页)、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1式3份),4、1寸免冠照片3张。 |
说 明 |
1、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
孤儿救助 | |
申报条件 |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情形,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一至四级残疾情形)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一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执行。 |
保障标准 |
每人每月720元。 |
办理程序 |
个人申请—→镇(街)民政所受理、审核(不合格—→不予受理)—→区民政局审批、申报—→市民政局审批—→发证—→资金发放。 |
申报材料 |
①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②孤儿户口簿或身份证明;③孤儿父母死亡、失踪、重残、服刑、患艾滋病等证明材料;④孤儿与父母关系证明材料。 |
说 明 |
咨询电话:6681085 |
困境儿童救助 | |
申报条件 |
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
保障标准 |
每人每月300元。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
办理程序 |
个人申请—→镇(街)民政所受理、审核(不合格—→不予受理)—→区民政局审批、申报—→市民政局审批—→发证—→资金发放。 |
申报材料 |
①困境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②困境儿童户口簿或身份证明;③困境儿童父或母死亡、失踪、重残、服刑、强制戒毒等证明材料;④困境儿童与父母关系证明材料。 |
说 明 |
① 经济困难家庭是根据鲁民[2014]56号文件规定: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即《城乡低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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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 | |
申报条件 |
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医疗费用自付金额20000元以上)。 |
保障标准 |
根据困难程度给予1000-10000元救助。 |
办理程序 |
个人申请、镇街审核(村居协查)、民主评议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公示、银行打卡发放。 |
申报材料 |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家庭产生困难的有关事实证据材料,由村(居)、镇(街)民政所加盖公章。 |
说 明 |
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要实施的救助、因慢性病、老年病需长期服药或治疗,身体残疾等造成家庭困难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咨询电话:6620320 |
慈善救助 | |
救助范围 |
(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保障标准 |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救助。 |
办理程序 |
个人申请、村级证明、镇(街)初核、区(县)复核审批。 |
申报材料 |
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救助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慈善救助审批表、慈善救助入户调查表。 |
说 明 |
咨询电话:66810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