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5-01547
  • 主题分类: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 发布机构:区发展改革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2月3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12月31日
  • 标  题:台儿庄区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部门序号 项目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称 文号
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1 公安部门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①号牌(含临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③号牌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2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12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5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市、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小微企业免征
6 住建部门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国办发〔2020〕2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鲁发改价格〔2024〕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8 工信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计价格〔2000〕101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万/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3、无绳电话系统:150/基站
4、广播、电视:(省及省以下台)100—10万/套节目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9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财税〔2025〕5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财税〔2023〕9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2元降为每平方米0.1元。

10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财综〔2012〕8号,鲁价费发〔2009〕14号,财税〔2014〕77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财税〔2019〕53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07〕53号,鲁财综〔2015〕63号,财税〔2020〕58号、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9%计费;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8%计费;国家三类人民防空地下室和不设区的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7%计费;县城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 减免相关规定见鲁财综[2016]73号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为0自2021年5月20日起执行。
11 卫生健康部门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鲁财税〔2020〕22号、鲁发改成本〔2022〕857号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10元/剂次
12 法院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鲁财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行〔2019〕283号,财行〔2003〕275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令481号文件执行。
13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价费函〔2017〕43号,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鲁发改价格〔2023〕502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压力管道检验、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安全阀校验、电梯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检验、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测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2号)执行。
14 仲裁委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鲁发改价格〔2024〕89号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案件受理
按争议金额:5000元及以下:100元,5000元-50000元(含):按4%,50000-100000元(含):按3%,100000-200000元:按2%,200000-500000元(含):按1.5%,500000-1000000元(含):按0.8%,1000000以上部分按0.4%
从2024年2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5日。
案件处理
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有关规定执行。
注:上述收费项目是在台儿庄区行政区域内征收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专户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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