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0-00576
- 主题分类: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2月1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10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一)
一、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
二、受理机构
水政监察大队
三、审批机构
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
四、办理条件
(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五、办理时限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三)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六、救济途径与方式
当事人对区城乡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75号);电话:0632-6611511
行政诉讼: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大道3777号);电话:0632-6611591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二)
一、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
二、受理机构
水政监察大队
三、审批机构
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
四、办理条件
本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五、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六、救济途径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当事人对区城乡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75号);电话:0632-6611511
行政诉讼: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大道3777号);电话:0632-6611591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三)
一、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征收
二、受理机构
水政监察大队
三、审批机构
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
四、办理条件
1.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五、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六、救济途径与方式
当事人对区城乡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75号);电话:0632-6611511
行政诉讼: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大道3777号);电话:0632-661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