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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中心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审核:(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企业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依法产生的职工董事、监事;(四)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改变;(五)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及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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