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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三)申请主体: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四)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5.05.20
第十章学校资产管理第四十四条学校是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第四十五条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发布时间:202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