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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事务中心核准事项。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股权变动;(二)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四)企业发行债券;(五)200万元以上投融资事项;(六)企......
发布时间:2020.04.15
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
发布时间:2017.08.15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
发布时间:2017.08.15